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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6-11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阅读: 10907 次
滁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滁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 Chuzhou Feder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滁州市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研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搭建社会组织之间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组织、服务、整合全市社会组织的个体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为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滁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滁州市琅琊西路109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3、组织推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全市社会组织与外界社会组织交流与学习的平台; 4、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自律与诚信活动; 5、动员和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会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6、举办社会组织论坛、竞赛、联谊等活动; 7、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维权、代办相关事项等服务; 8、开辟网络信息宣传平台,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和社会组织管理、建设成果; 9、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评选、表彰优秀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者; 10、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社会组织培训、评估工作及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凡经合法登记、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须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业务活动; (三)优先申请参加本会的调研课题和科研活动,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境内外考察、学习和访问活动;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宣传普及社会组织管理科学知识;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轮值制度,共有5名副会长为轮值会长。自成立起,每年安排1名副会长为轮值会长、4名副会长协助轮值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民政局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凡积极主动向本会捐赠或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滁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